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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无人船舶投入商业化运营的进程加快,将无人船舶引入海上交通运输领域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海上风险和责任。传统船舶经常遇到的船舶碰撞责任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无人船舶同样存在产生这些责任的可能性;同时,无人船舶的显著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无人船舶系统安全与航行安全的密切联系和船舶配员的变化,都有可能对船舶责任和保险责任构成冲击。无人船舶责任保险对无人船舶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具有保障和推动作用,对无人船舶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紧迫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共四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本文的概述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无人船舶的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说明,明确无人船舶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并据此总结无人船舶在市场运营中对无人船舶责任保险的需求,为下文讨论无人船舶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提供基础。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共同论述无人船舶责任保险的内部法律关系。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无人船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其主要义务。在无人船舶责任保险下,无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等传统主体作为无人船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不会受到严重的冲击;岸基操纵人员是无人船舶衍生的新型主体,其能否成为无人船舶责任的独立承担者,能否作为适格的被保险人还有待进一步分析。随着无人船舶的加入,无人船舶责任保险下被保险人的义务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无人船舶责任保险下的网络安全风险。无人船舶的运行对信息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网络安全攻击预计将会使无人船舶面临新的责任风险,与现有的责任保险制度出现明显的不适应,有必要对无人船舶的网络安全责任保险进行新的研究,本章将对无人船舶的网络安全责任风险可能采取的几种保险模式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无人船舶网络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建议。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第四章,论述无人船舶责任保险的外部法律关系,也就是无人船舶责任保险下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保险人向系统供应商行使代位权和第三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在无人船舶责任保险下,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最能够体现无人船舶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出于对无人船舶责任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赋予保险人对系统供应商的代位权能够有效的平衡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出于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考量和潜在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保护,有必要在立法上赋予第三人向无人船舶责任保险人直接索赔,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