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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非法营运的黑车增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给路人和乘客带来安全隐患,并且由于黑车运营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给执法人员的工作也带来了不少困难。执法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也是执法者应尽的义务。执法者应该打击黑车,维护社会正常营运秩序,但为了达到打击黑车的目的而使用“钓鱼”式的执法手段是否合法、合道德?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诚信政府的构建?这是本文立论的逻辑前提。和谐社会需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但在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转型时期,执法主体的执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错误使用,不仅伤害了行政相对人,破坏政府公信力,甚至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气。钓鱼执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引起了学术各界的广泛关注,多数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钓鱼执法存在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嫌疑,提出我国行政程序法缺失的现状,并且呼吁尽快对钓鱼执法进行法律规制。虽然极少学者从行政伦理的角度去分析钓鱼执法,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钓鱼执法背后对于行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来说,身处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的伦理困境。因此,笔者认为钓鱼执法在行政伦理方面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通过分析我国的行政执法伦理困境并给出化解对策,这样不仅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既合法又合道德,防止有些执法者不道德执法的现象以及提高执法质量。本文从案例入手,分析钓鱼执法中凸显的各种问题,然后从定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角色在于服务的本质着手,确定行政执法的伦理本性和秩序、人权、服务等伦理理念,这是对行政执法伦理研究的立论基础。然后具体分析钓鱼执法现象显示的法律漏洞和伦理困境,指出执法者在执法时面临向上级负责还是向公众负责的客观责任冲突,以及行政相对人是该将法律视为最高原则,还是不得不为现实生存而迫不得已去为之的困惑。并找出立法与执法中程序正义的偏失、执法者自由裁量权伦理的缺失以及行政相对人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原因,最后从完善执法程序与监督机制、构建自由裁量权制度伦理、法律伦理文化和个人伦理自主性的培育方面,结合国外的经验,试图给出一条可行的、比较完善的化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