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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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由于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影响,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制度,基于保护案外人正当权益的要求,我国在权利救济理论与程序保障理论的基础上设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救济制度,形成了我国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网络,由于我国在设计案外人救济制度时缺乏全局性考量,每一种救济制度都仅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在立法技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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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由于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影响,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制度,基于保护案外人正当权益的要求,我国在权利救济理论与程序保障理论的基础上设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救济制度,形成了我国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网络,由于我国在设计案外人救济制度时缺乏全局性考量,每一种救济制度都仅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在立法技术上又长期遵循“宜粗忌细”理念,这就使得各救济制度相互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整个救济体系呈现分散性、碎片化特点,法律条文层层叠加,缺乏体系性构建,导致程序机制之间错综复杂,在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同时也容易因为没有很好的界定而出现认识和适用上的偏差和错误。如案外人在选择救济途径时,需要以主体身份与诉讼阶段为基础确定相应的救济程序,但由于三种救济制度在主体身份、制度构造上存在交叉与重合,这就使得案外人难以准确定位主体身份、进而也难以选择合适的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规定不明确、不完善,使得司法实务中经常存在适法困境;此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的冗余复杂,也使得救济程序启动困难等。这些制度上的缺漏不但增加了司法实务中案外人权利救济选择的难度,也导致了法院在救济程序中的操作困境,没有达到立法者对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设计目的,因此有必要厘清这些程序相互之间的关系,分析其中的疏漏,结合实践有针对性地加以弥补,使这些程序机制形成良好的衔接和协调,使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积极的应对策略是:从体系化的案外人权利救济立场出发,重新审视并厘清案外人的概念,增加法院诉讼告知程序作为事前预防策略,细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范围后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代替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最终实现案外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实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公正,构建一个整体化、系统化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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