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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登记离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以后经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用。特别是我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需要当事人单位出具证明的要求后,当事人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越来越广泛的被采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如当事人的草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忽视,借登记离婚逃避债务和现实中出现的骗离婚、假离婚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主要通过对世界各国和我国不同法域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现有登记离婚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构想。全文共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登记离婚制度概述,主要阐明登记离婚的涵义、登记离婚制度中“登记”的含义、登记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关系、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异同点,以及我国登记离婚的历史变迁,并从社会学层面和法理学层面对登记离婚制度进行剖析,从而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有一个纵深的了解。第二部分是以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我国其它三法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离婚法律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对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英国、美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与离婚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析。本文最后一部分阐释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的缺失,并对我国有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对登记离婚制度的规定很粗略、过于笼统,而且在许多方面存在缺失:没有登记离婚考虑期或冷静期的规定,容易导致草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设计,容易导致对登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侵害;登记离婚办理机关的审查权限不太明确,使得登记人员的操作尺度不易把握;对滥用登记离婚制度进行假离婚与骗离婚缺乏应对的法律措施,使其恣意妄为。本文对我国登记离婚具体内容的完善,当事人滥用登记离婚将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一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