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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能面临在其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对待对付的危险。而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先履行一方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公平与安全。不安抗辩权起源于大陆法系,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对于防止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利益发挥了重大作用,它是法的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不同国家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于第68条、第69条明确地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保留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优点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合同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都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许多专家和学者也都对此进行了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不安抗辩权的良好运作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也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提升。笔者采用了历史考证的方法对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性质和理论价值进行了系统分析,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详细论述了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中与之相似的预期违约制度,并运用逻辑分析法和历史考证的方法研究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过程。同时,对学者们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作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效力及行使作出了科学的评价,并且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经验,就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意见,使不安抗辩权能够发挥出更好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性质。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笔者从学理和立法两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有准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不安抗辩权的性质,通过对有关专家学者观点的考察,指出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一时的抗辩权。第二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同时,不安抗辩权也是合同责任发展的结果,是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体现了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益原则,并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相符合。第三部分,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不安抗辩权起源于大陆法系,因此,本部分首先考察了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不安抗辩权,但有与之相类似的预期违约制度,因此对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最后,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第四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及行使。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行为应当包括为履行所作的准备,但其不应当取得履约担保权。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是不安抗辩权的必然权能。之后,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即先履行方必须履行通知和举证的义务。第五部分,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意见。对于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笔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意见。一是通过司法解释来消除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冲突。二是要放宽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标准。三是建议对“适当担保”的含义进行明确。四是要界定提供担保的“合理期限”,以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