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的法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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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扶困济危、见义勇为等都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传承的美德,也是当代中国值得弘扬的优秀品德,对于当今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种传统美德在今天的生长环境下却不容乐观,近些年来,社会中屡次出现救助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却因此承担各种法律责任的案例。救助行为无疑是做好事却不得好报,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以致利益受损,这是一种错误导向,无异于引导人们“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把做好人好事当作是“引火烧身”的愚蠢之举。这种错误导向是危险的,不仅败坏社会风气,也使人们对法律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现代法治是良法之治,国家应制定出优良的法律惩恶扬善,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利。正是基于对这样一种现状的深刻反思,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84条被人民群众和法学家们习惯性地称为“好人法”。“好人法”是社会众多成员及背后的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民法总则》人权至上的基本原则、法理基础、立法目的以及立法宗旨的体现,也是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充分肯定和有力保护。但是“好人法”的内容还存在一些瑕疵,很多问题也解释的不是很透彻,本文的讨论也将根据这些问题来做进一步的梳理和解释。本文正文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好人法”的基本问题,论述中西方关于“好人法”的渊源及确立过程,将中国古代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与外国“好人法”作对比,重点论述“好人法”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概念的区分。“好人法”的构成要件是:救助者必须是自然人,救助行为具有突发性、利他性和救助性,救助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概念的区分,论述了“好人法”中的“救助行为”概念与见义勇为、无因管理、紧急救助、助人为乐等概念的区别,突出“好人法”不同于见义勇为、无因管理、紧急救助、助人为乐,是一个独立的概念。第二部分是“好人法”的法理分析。从法理依据、基本原则、社会价值三大方面分析。一是“好人法”的法理依据,体现在法与人性、法与道德、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方面。法与人性密切相关,法是人性的体现,法来自人性,法体现、表现和实现人性,良好的法律不能够违背人性而是应该契合人性;二是“好人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化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以及程序化原则,这些原则是好人法正确实施的根本保障;三是“好人法”的社会价值:公平正义价值、秩序协调价值、人权保障价值。“好人法”的立法,体现了法律对施救者的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我国的法律特别是刑法虽然也是惩恶扬善,但是对待“善、恶”是不对等的,不是等量齐观的,而是把力量更多地运用于“惩恶”上,对于“扬善”则没有充分的关注。施救者进行着善良行为,“好人法”对施救者的保护就是“扬善”,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性,把施救者和受害者的保护放在平等的地位,这是我国立法理论上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好人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分析。存在的问题是救助人责任的无限豁免和被救助人权益的保护上存在缺陷,“好人法”能够对救助者的救助行为展开了全面的保护,甚至是过度的保护,却缺少对受助人权益的保障。要对“好人法”进行完善,肯定救护者享有举证的权利,严格限制适用“好人法”的人群,要求依据有关免责的内容。要设立一套统一的内部机制,分别从公法、私法和其他方面建立对救助人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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