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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健康损害是社会工业化发展的产物,对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随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由东部沿海城市向西部偏远城市转移成为必然趋势。本文通过考察、分析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及其赔偿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现状,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研究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探索进行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特殊赔偿原则,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和适用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基本理论。通过讨论环境污染、健康的法学定义,在阐述环境污染对健康的损害的具体表现的基础上,界定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概念,并将其与“职业病”、“地方病”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从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是对环境侵害救济的实现。第二章阐明宁夏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及损害赔偿诉讼现状。在分析宁夏工业结构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地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通过在传统的重工业基地——河滨工业园区进行实地调研,指出当地工业给居民生存环境及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有必要从全面保护受害者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第三章探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推定是当前许多国家用来认定因果关系的通用方法。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只指出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并未规定明确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理论研究中也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被混同的现象。笔者在分析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主流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并阐述了宁夏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和相关的辅助配套措施。第四章明确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赔偿主体。当前我国立法中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的主体仅仅是污染加害人,这种单一化的赔偿主体不利于受害者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救济。笔者提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主体多元化,一是主张对渎职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建议宁夏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尤其强制要求高度污染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赔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第五章构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赔偿范围。笔者提出要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中,增加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赋予受害者对赔偿发生时未预见人身损害追加赔偿的权利。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宁夏地方经济状况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通过标准金额认定方式对未能提供交通、住宿费用凭证的受害者给予交通费、住宿费赔偿。同时提出要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建议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分级标准化”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思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第六章讨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特殊赔偿原则,即惩罚性赔偿。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频繁发生,与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有关。在借鉴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宁夏应当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放污染物造成极其严重的健康损害后果的污染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与补充性赔偿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形事罚金有所不同,当污染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受害者的健康损害优先受偿。纵观目前的研究现状,已有研究成果均是从不同的侧面对环境污染损害问题进行了探讨,专门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问题出发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的系统研究可谓凤毛麟角。本文的主题是如何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构建比较完善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在于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健康损害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救济。文章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提出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和配套辅助措施;建议宁夏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受害者未能提交交通、住宿费用凭证时,依据住院天数或上医院次数和当地费用标准确定交通、住宿损失;地方立法中对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污染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总之,本文通过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梳理了宁夏自治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的现状和问题,力图构建一套比较完善的赔偿制度,为受害者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