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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信用卡用户的数量迅速增加,信用卡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随之而来,银行与信用卡用户之间的纠纷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虽然我国正加快关于信用卡方面的专项立法,但有关信用卡滞纳金的明确规定仍然仅存于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随着纠纷的不断出现,其规定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信用卡滞纳金的规定被卡民称为“合法的抢劫”。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信用卡滞纳金相关理论入手,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力求在平衡银行与信用卡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寻找解决此问题的合理方法。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如下结构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对欧陨与民生银行信用卡纠纷案进行简要的介绍并引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当前我国银行信用卡滞纳金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作为银行信用卡滞纳金收费依据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合同法》是否存在在实质上的冲突;以及信用卡滞纳金条款是否为霸王条款等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信用卡滞纳金的由来,并通过信用卡滞纳金与传统行政法滞纳金的比较,对信用卡滞纳金进行定性分析,得出信用卡滞纳金实质上为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对我国现行信用卡滞纳金法律规制体系进行简要的分析。第三部分,针对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就滞纳金收费标准问题;滞纳金条款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问题;滞纳金条款是否为霸王条款等问题进行简要法律分析。第四部分,从银行、法院、立法及消费者自身方面,对解决我国信用卡滞纳金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探索信用卡滞纳金纠纷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