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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基本特性包含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刑罚的灵活性,刑罚的适应性可以消解和克服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间的紧张关系。在现代社会,适应性是其核心特性,而刑罚适应性既是刑罚的核心特性,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社会的核心特性。虽然刑罚适应性在逻辑思维上强调一种体系化思考,但更加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因此也能够满足刑法对实践理性的价值追求。而作为刑罚核心特性的刑罚适应性,必然要在现代刑事法治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刑罚制度正在逐步适应社会情势的变迁,而要提倡刑罚的这种适应性特性,就需要在刑罚制定、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等三个重要环节中进行相关的适应性调整。在整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活动中,制刑是基础、量刑是关键、行刑是保障。刑罚适应性既要在制刑中充分地实现,又要在量刑中最大化地实现。此外,还要确保刑罚适应性在行刑中的最终实现。因为行刑权是刑事司法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刑罚权“实践性”或“实现性”环节,只有通过行刑活动才能最终地实现刑罚的适应性。全文共计18万余字,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包括五章内容:论文先就刑法特性展开论述,再对由刑法特性推导出的刑罚特性展开论述与评析,进而指出刑罚特性除了具备刑法的特性外,还包括了刑罚的经济性、刑罚的必要性以及动用刑罚的可能性等特征。论文提出刑罚基本特性最重要的存在样态(或表现形式)是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灵活性,进而指出刑罚的基本特性是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在分别就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基本特点、作用、意义、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后,本文对刑罚基本特性间的关系进行辩证。进而指出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之间存在一种逻辑上的紧张关系,而刑罚适应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和克服这种紧张关系。论文指出,现代社会至少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多样性和易变性等四个基本特性。这四个特性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性,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适应性的要求。适应性的概念以及概念本身所表达出的基本理念完全可以涵盖这四个基本特性,因而适应性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性。论文同时也对刑罚适应性概念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并在认真梳理刑罚适应性协调的五对主要关系范畴后,提出刑罚适应性既是刑罚的核心特性,也应当是刑事法治的核心特性,还可以是现代刑事法治社会的核心特性。在考察世界各国刑罚种类的设置后,论文指出,我国刑罚种类设置存在刑罚种类数量偏少,设置过于简单、刑罚缺乏个别化,灵活性明显不够等立法现实问题,需要从个别化的刑罚发展趋势与社会化的刑罚发展趋势两个层面对刑罚种类进行适度扩展。针对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生刑与死刑的比例、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衔接、管制刑和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刑罚结构的合理性调整;论文指出,我国的法定刑存在法定刑疏密程度不均衡、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大量设置衔接式的法定刑幅度等问题,进而提出要从科学设置法定刑的疏与密,促使刑罚量的均衡化、减少并逐步消除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有计划的设置交叉式的法定刑幅度等方面对法定刑进行适应性完善;论文指出,可以从“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从重处罚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等三个方面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适应性调整。对酌定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竞合等问题也要进行相应地适应性调整,主张酌定情节应进一步升格规定为法定情节。论文还对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的规范、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刑罚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刑罚适应性调整。论文分析了估堆的量刑模式、数量化的量刑模式以及《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模式后,提出应对量刑模式、量刑起点、基准刑进行适应性调整;论文从量刑情节受基准刑的不同导致刑罚量差异较大、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等两个问题入手,论证了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适应性调整;论文从量刑调查报告制度的启动、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量刑中被害人意见的征询、量刑中刑罚易科制度的建立、量刑程序的完善等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对量刑机制进行了适应性完善。同时还指出了量刑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五个相关问题,包括被告人经济状况与罚金刑的适用、被告人赔偿与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量刑对监狱容量的考量、判处社区刑罚应注意的问题、量刑应否考虑民意的问题等。最后,论文分析了酌定减轻量刑权核准程序存在的相关问题,主张从核准主体的科学设定、相关制度与程序的进一步完善等两个方面对酌定减轻量刑权进行适应性调整。论文对“量刑反制定罪”的观点进行了反思性检讨,并对量刑差异的不可避免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论证了行刑公正对量刑差异的适应性调整。本文认为,在行刑过程中,至少可以通过调节减刑幅度的大小和减刑间隔期的长短、延长或者缩短假释决定中的刑罚实际执行的期限、执行赦免决定等三种途径来修正之前出现偏差的量刑结果;论文对减刑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指出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存在问题、减刑裁定权行使主体存在不适格的问题以及减刑条件存在合理性的问题、减刑程序存在复杂性的问题、减刑条件和减刑数量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问题,进而主张对减刑制度进行适应性完善,包括:规范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改革现有的减刑裁定机构、完善减刑条件、简化减刑程序、统一减刑制度等;论文对假释制度发展瓶颈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假释的实际适用率较低、刑法中存在“不得假释”的规定、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立意模糊且难以确定等现实和客观问题,进而主张对假释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充分释放假释制度应有的功效,包括:逐步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比例、修改现行假释立法、建立假释前的罪犯人格调查制度、建立假释听证制度、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等;论文对我国赦免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厘清,指出赦免制度存在的法律规定过于简陋、特赦制度被长期虚设、外交和涉外司法制度不健全等实际问题,进而主张通过激活赦免制度、增加赦免制度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规范和完善特赦的程序等立法技术和司法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论文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危险评估进行了深入思考,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和开展个案访谈后,提出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测评工作机制的具体建构。本文主张,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应当贯穿于判决前、入矫后、解矫前三个阶段,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每个阶段都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危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此外,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迫切需要,可以先行设计出一套《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测评量表(试行)》在各地试点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