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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德性伦理学是否具有实践性在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德性伦理学的实践性问题主要是指德性伦理学行为的规范性问题,换言之,德性伦理学如何规范地指导行为。德性伦理学的实践性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是因为德性伦理学宣称他们主要研究道德主体应然性的道德品质(或应该成为怎样的人)和怎样生活的问题,而不研究,至少不直接研究行为规范问题。于是,以道德品质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应该成为怎样的人和应该怎样生活为主要研究问题的伦理学如何能够为行为提供具体指导或具体规范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本研究旨在探析这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证成德性伦理学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指导道德生活。因为德性伦理学中的德性概念不仅是做人的规范,也是行为的规范,但是德性伦理学对行为规范的说明不像义务论、后果主义一样是一种规约性的、强制的道德命令,而是一种引导性的、示范性的弱规范。这种弱规范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其一,德性伦理学具有理论上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德性概念可以成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建立一种伦理理论;其二,这种基本概念可以为道德主体的行动提供一种弱规范。所以,德性伦理学的实践性不是问题。为了具体说明此点,本文以中西德性伦理学的典型代表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与孔子伦理学为例,阐释两种伦理学提供的实践指导模式。在这两种德性伦理学案例中,他们都将道德生活视为一个整体,以“人应该如何生活”为关注点,以指导现实道德实践为目标,对行动问题呈现一种弱规范性证成,注重道德主体道德品质培养的伦理学理论建构。不同的是他们对行动问题的弱规范性说明分别基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语义规范性与孔子伦理学的生存实践规范性。所谓语义规范性是指,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在应用“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理念时,采用反法典化(anti-codifiability)的方式,认为道德主体应该注重道德感知(moral sensitivity),而不是僵化地应用道德规则。道德特殊主义的某些支持者们围绕理由整体主义(holism of reason),在探析普遍主义认识论以及特殊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借助初始义务(prima facie duty)指出道德知识的应用必须诉诸直觉。其中种种问题的讨论都是在语言分析的方法上进行的,因而最终呈现的是一种语义规范性。而生存实践规范性是指,孔子伦理学在应用“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理念时,采用反法典化的方式,将德性处理为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指道德主体在应用德性品质(仁、义、礼)时,不是将德性品质理解为简单的道德规则,而是一种“功夫”“法门”,一种做人之“道”。这些“功夫”“法门”的应用意在使道德主体获得一种行似君子的生活方式。除此之外,孔子伦理学对道德主体生活方式的引导及教化本身就蕴含着规范性要求。由此,孔子伦理学最终呈现的是一种生存实践规范性。基于此,本文对德性伦理学实践性问题的考察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首先,德性伦理学实践性的前提是否成立?两种德性伦理学都以人性论为基础,以获得兴旺发达的人生或得“道”为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从人性论层面的“是”是否可以推导出“应该”?是否能够经受得住休谟问题的考验?换言之,两种伦理学中,人性论层面的客观性与规范性是否可以共存?其次,德性伦理学关注“人应该如何生活”,而不仅仅是“人应该如何行动”,那么“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理念应该怎样应用?两种伦理学都持一种反法典化的应用方式,但如何在运用规则的同时保持德性的首要性,两种伦理学对这一问题有着何种解决方式。本文分为三部分,共计五章。第一部分阐释本文对德性伦理学实践性问题(行为规范性问题)的基本立场。第二部分探析不同德性伦理学对实践性问题的回应,主要呈现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与孔子伦理学的两种实践性证成路径。第三部分是对两种德性伦理学实践性路径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并对进一步需要讨论的问题予以澄清。第一章从学界已有争论出发考察实践性问题的来源,阐述需要进一步澄清、证成的问题,同时,基于现实疑虑,阐明选题缘由,并论证本研究的基本方法、基本思路、文献综述与选题意义。同时说明证成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与孔子伦理学实践性问题的必要性。最后,概括性地指出文章的论证结构。第二章首先第一节澄清与德性伦理学实践性相关的一些问题,着重阐明本文在德性伦理学实践性问题上的立场与主要观点,指出德性伦理学实践性与行动规范性的关系。第二节指出古代伦理学的实践性指向,并结合当代德性伦理学不同派别对行动规范性讨论,进一步讨论古今德性伦理学不同的实践性指向与规范性。第三节主要证成德性伦理学是一门具有一定独立性以及规范性诉求的学科,它具有现代伦理学结构所必须的基本概念以及“概念还原”。第三章分析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对实践性问题的证成路径。首先,阐释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借助功能论证与目的论,对人性论层面的“是”与“应该”问题的消解。其次,借助当代德性伦理学家赫斯特豪斯(R. Hursthouse)对德性应用的分析,澄清德性伦理学对行为规范的基本立场;指出规范伦理学过多追求道德规则的普遍有效性的种种不良后果;说明我们只能在“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重新回归“有德性的人”这一概念,才能更好地运用规则。继而,分析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对德性反法典化应用所做的具体分析。最后,借用道德特殊主义者丹西(Jonathan Dancy)对理由整体主义(holism of reason)的理解,通过辨析普遍主义认识论与特殊主义认识论的差别,呈现这种语义分析意义上的弱规范性。第四章分析孔子伦理学对实践性问题的证成路径。孔子伦理学旨在教化道德主体,引导道德主体修身养性,探究获得如何生活、如何得道的能力。德性品质不应该仅仅被理解为一种道德准则,而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如何获得好生活、如何得道、如何成为君子的“功夫”“法门”。这种“功夫“法门”的最高目的是获得一种理想化的“值得过的生活”。第一节对孔子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关系给出说明。第二节指出孔子伦理学实践性特点“践仁格义”,并对其实践性前提人性论给出说明。第三节第四节,综述以往学界对孔子伦理学德性品质的理解,指出德性品质应该被反法典化的理解,并以“礼”为例,对作为德性品质的“礼”以及社会规制的“礼”给出区分,详细分析德性品质反法典化应用的过程,从而呈现德性品质的示范性、引导性弱规范。第五章,呈现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和孔子伦理学的相似性与差异性。两种德性伦理学的德性实践模式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它们都把德性作为一种获得“兴旺发达人生”或者得“道”的主要途径:它们呈现的都是一种弱规范性。差异之处在于:相比较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孔子伦理学突出的是一种大写的自我,即一种依托于家、国、天下,具备君子人格和君子情怀的自我。最后,回归与总结全文,并指出研究展望及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