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近年来逐步推进,以2003年农信社新一轮改革和2006年《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代表的一系列改革政策的颁布,旨在改变农村金融市场多年来存在的垄断格局,更好的为“三农”事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然而,笔者参与的中国人民大学“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与机制创新研究”课题组2008年对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仍有28.5%的农户和45.2%的中小企业面临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约束,其中有高达67%的农户和95%的中小企业是由于缺乏抵押品而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抵押品的缺乏成为农户和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障碍,而如何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抵押品缺乏问题也成了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难题。笔者近几年来多次的田野调查发现,很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的功能优势实现对传统抵押品的有效替代,从而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服务,但这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很大,地区之间发展差异很大,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两大需求主体农户和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探求能够提高农村金融信贷供给的抵押品替代机制,并研究政府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过程中的作用。 本文利用道德风险模型讨论了抵押品在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无法提供有效抵押品的借款人将面临一定程度的信贷配给,而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信贷配给的程度会更高。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利率管制的市场,因此更多的信贷需求主体面临信贷配给,这就给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合作金融组织可以有效地降低信贷交易中的搜寻、谈判、沟通、计算、缔约以及监督的成本,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信贷供给。那么合作金融组织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本文认为是我国乡土社会存在的丰富的社会资本帮助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发挥了抵押品替代的作用,基于信任、规范和关系网络的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成本,从而增加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基于以上的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了核心的研究假说:基于社区和行业协会的合作金融组织,利用其丰富的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正规金融机构和自身在放贷过程中的搜寻、决策和监督成本,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增加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供给。 本文以两种典型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例对核心假说进行验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混合型治理结构,其互助性的治理结构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信贷资本的资产专用性不足而导致的纯市场化交易的失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还可以解决现代经济组织中由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和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研究发现构建基于能力和关系互助性治理结构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可以降低对农民传统抵押品的要求,有效地增加信贷供给。互助性、协会类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控制主动违约、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信用担保协会加入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有助于解决两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信用担保机构会对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但是这笔担保费要远远低于银行要求的抵押品价值,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抵押品很多都是银行不认可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也正是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优势所在。同时,信用担保协会可以通过掌握的“软信息”督促企业努力经营,减少项目失败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增加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供给。 本文发现以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很大,为了研究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本文构建了两方博弈模型,在博弈中政府与农民和中小企业会出现两个纯策略均衡和一个混合策略均衡,帕累托最优均衡应该是政府选择鼓励政策,而农民和中小企业选择合作金融组织进行融资,这样博弈双方都可以实现最高的支付水平。但是研究发现由于存在博弈双方的“信任成本”,双方都担心对方会按照自己预期相反的方向选择策略,因此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均衡。解决的办法就是政府应该在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拿出“诚意”,主动地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主体表明努力发展合作金融的决心,消除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主体的顾虑,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博弈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任重而道远,中央意图建立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仍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本文基于以上的研究结果,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出几点建议:鼓励各种形式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创新农村金融市场抵押品替代机制;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力度,增强民问发展合作金融组织的信心;适应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特点,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体系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