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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碰瓷”讹诈钱财有着悠久的历史,古时候别有用心的人仅是利用易破碎的瓷器来讹诈钱财。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碰瓷的表现形式也有了较大的更新与变化,其手段或方式越来越隐蔽,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马路上“驾车碰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在定性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鉴于“驾车碰瓷”行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应成立诈骗罪或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鉴于“驾车碰瓷”对和谐的社会秩序产生的巨大破坏力,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以2006年11月《北京青年报》登载的京城韩某“驾车碰瓷”案件为例,根据案情对“驾车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情况分析,以探索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希望能够有益于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另外,碰瓷现象的频发有着深刻的客观时代背景和主观因素,而人们对碰瓷的防范知识与措施更是少之又少,当遭遇被碰瓷时,大部分人没有足够的判断和临时处理的能力,为此不得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通过广泛收集,整理,分析前人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有益的预防碰瓷的措施与建议,已备被碰瓷者不时之需。文章共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碰瓷的历史来源及其当今主要表现形式做了简要的描述与概括。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着重评析刑法理论界关于“驾车碰瓷”定性情况的几种观点及其理由,然后,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行为对象和实施威胁、胁迫或暴力等行为方式两个角度,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得出符合本案例特征的结论,即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小结,说明碰瓷行为在定性上的复杂性,其在不同的条件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符合多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故在处理碰瓷案件时,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剖析了当今“驾车碰瓷”现象频发的主客观原因,最后,从政府和私人两个方面就如何预防碰瓷做了比较详尽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