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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决定了在农村集体开发利用不仅要协调各级地方政府与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的纵向行政法律关系,而且还必须对集体成员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国家层面出发,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土地及集体成员的发展权和生存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法制研究能够为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提供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法制研究的首要任务是从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属性出发,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法律本质,总结出我国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经济法特性。根据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民法概念和理论,可以将农村土地界定为法律上的物;同时结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农村土地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从“成员权说”和“财产权说”两种争论出发对我国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法律本质进行探讨;最终从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政府责任、政府干预失灵三个方面总结出我国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经济法特性。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法制研究的第二大任务即是发现现行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立法的缺陷与漏洞,并逐一找出解决的对策。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立法存在立法理念错位、法律制度设置混淆、程序规范缺失导致程序违法严重、集体成员对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自治权受限等四个方面的缺陷。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即针对第二部分的缺陷,从立法理念、管制征收和管制补偿制度、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审批过程、土地开发利用公众参与等四个方面对比我国与他国差异,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土地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立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首先应确立“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并将其体现在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之中;其次应实行耕地保护,向市场开放农村建设用地,但对实行用途管制的地块应进行合理补贴;再次,应建立并强化农村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听证制度,加大人民的话语权从而避免程序违法事件的发生;第四,应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农村土地规划进行规定和审查,使人民获得权利损害救济的权利,同时应借鉴国外立法,保障公众参与农村土地规划编制的每一个环节中去;最后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总结、归纳、借鉴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纠纷中出现的种种现实问题,合理分析,重构我国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