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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给全球经济带来了繁荣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它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危险和损害。这就导致了一个新的国家责任制度――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诞生。在这一新领域里,许多问题尚无定论,如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等。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损害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第一章,“国家责任的新领域——国际损害责任”。第一节,“国际损害责任概述,对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形成和发展、内容和特征进行了评述,并总结出它的特征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因造成国际损害所引起的责任;对其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求造成损害行为的存在,更强调该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它的主观要素是无过错责任;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在于赔偿。第二节,“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的关系”。 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两者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但同时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国际损害责任是对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补充和发展。 <WP=4>接着,第二章,“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与法理基础”。在性质方面,强调国际损害责任不是合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不等同于危险行为;在法理依据方面,认为现今流行的以“危险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或“结果责任”或“严格责任”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依据的观点只是表现了国际损害责任的某些方面的特点,并未阐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仍然是行为国违反国际义务,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和预防原则的义务。第三章,“国际损害的国家责任”。第一节,“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责任形式”。在目前情况下,国际损害责任主要适用于民事核活动、航天飞行、外空利用、国际河流和共同水域利用、海洋开发和防止环境污染等领域,仅限于有关自然环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损害后果。它的责任形式有三种:绝对国家责任、双重国家责任和营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二节,“国际损害责任的国家行为的归责以及国际损害责任的确定”。对于无论是国家控制的行为,还是私人法律行为造成的国际损害,国家都应承担责任。国际损害的国家责任的确定并非易事,要获得有效赔偿,必须满足若干条件。条件之一是必须证明被指控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要确定损害者;最后,还必须量化遭受的损害。第三节,“国际损害责任的求偿程序”。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指出了求偿的主体,探讨了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程序。最后,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行为规则及我国在国际损害领域的基本态度、观点和积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