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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指的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而形成了现代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代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兼顾监护人的利益需求。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比较粗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使得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众多缺陷,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功能的发挥,并且在实践中引起了非常恶劣的后果,如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作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予以完善。本文也是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角度出发,通过阐发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般理论,对比两大法系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般理论。这章主要是阐述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功能、性质和内容。本文认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依照法律产生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予以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功能首先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此外还具有补充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维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未成人监护的性质是一种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监护事务和监护责任两方面。第二章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域外考察。这章主要是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选取了两大法系中的典型代表作为分析对象,大陆法系中选取了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中选取了英国和美国,通过对这些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考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借鉴。第三章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种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变更。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分析,找出其中的缺陷,具体说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包括:监护种类不全面、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不科学和缺乏完善的监护监督体系。第四章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这章主要是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包括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监护的种类,增设遗嘱监护;增加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权利,使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平衡;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建立完善的监护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