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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简称纠纷类案件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商标注册中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声誉的企业简称的案件逐渐增多,企业简称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日益明显。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企业简称保护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缺乏可以适用的标准,各地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在企业简称的性质、构成要件、企业简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企业简称法律保护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时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国企业简称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索爱”案引出实践中企业简称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是企业简称的构成要件;二是企业简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三是企业简称保护的法律依据。然后就企业简称纠纷类案件产生的三个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本文的基础,主要讨论企业简称的概念、类型和构成要件。首先,将企业简称与企业名称、字号进行比较,得出企业简称的概念;其次,根据组合方式的不同提出企业简称可以分为字号型和缩写型两种类型;再者,对企业简称属于知识性利益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最后将企业简称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一定的知名度”、“唯一的指向性”和“主动使用或者被动使用”。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两个方面论述企业简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首先,探讨了企业简称法律保护必要性的理论争议,从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争论中得出作者的观点:对于企业简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自然权利观念和法定主义观念并不冲突,可以把自然权利的观念作为企业简称法律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但是在进一步研究企业简称保护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时,则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观念。因此,知识产权自然权利观念为企业简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提供了足够的理论依据;其次,介绍了美国和英国保护企业简称的司法实践,作为企业简称法律保护必要性的实践依据。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有关企业简称法律保护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了总结,并指出我国现行企业简称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简称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是借鉴《日本民法典》,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中建立侵权行为区别责任制度;二是建立企业简称附带行政登记制度;三是建立商标与企业简称交叉检索制度;四是建立企业简称规范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