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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化应用引发了诸多风险。为回应社会的安全需求,在提供事后的救济外,预防性的准入规制亦应尽快提上日程。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规制在安全与创新的双重规制目标的指引下,可从技术标准和行政许可两个层面加以探讨。其中,技术标准构成自动驾驶汽车准入规制的实质性要件,行政许可则是保障技术标准实效性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动驾驶汽车的许可可放置在道路测试和商业运营等场景下探讨。本文认为,除车辆技术标准之外,许可内容还可作封闭场地测试经历、第三方机构的安全验证、具备人工和自动驾驶两种操作模式、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等方面的补充。在此许可框架下,有关要素仍需结合安全的需求强度和科技的最新发展而予以灵活调整。具体则可从传统硬件设计的移除、封闭测试经历的量化、网联功能等方面进行讨论。各地政府对这些要素的把握,应结合不同的测试环境下的风险因素,以回应安全需求为前提,适度包容技术新特征。对于以自动驾驶出租车为代表的商业运营车辆的许可,在安全要件上,政府应根据运营形态的变化考虑新的许可要素,并结合车辆运营中所呈现的风险表征对安全作高于乘用车的调整。与此同时,也应将平等对待的要求融入到准入门槛的创议之中,关照和保护不同主体之间和特殊主体的平等地位、权利等。此外,由于自动驾驶出租车许可标准的设置具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空间,所以为避免不合理的裁量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当侵害,各级政府在设置车辆标准时亦应遵守比例原则,把握好不同规制目标之间、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平衡。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整体架构,准入规制在物理层的技术标准上的思考可细分为硬件标准、软件标准和整车标准三个方面。在硬件部分,自动驾驶汽车对各类传感器的大量使用是其区分传统汽车的主要特征。考虑到传感器的可靠性的基础性意义,为各类传感器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较为妥当。在软件部分,对驾驶决策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算法,让算法接受标准约束是保障驾驶安全的有益路径。为了平衡公共安全和商业秘密保护,政府可考虑转变“命令和控制”治理模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就算法等软件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挥它们的专业和信息优势,并通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积极监测企标准的遵守情况。在整车安全标准上,只要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水平被认定等于或稍高于人类驾驶员时,就可被允许上路行驶。而碰撞次数和事故率数值都可作为安全性的评估标准。在自动驾驶汽车时代,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标准将是抵御黑客攻击和相关网络风险的重要一环。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标准应遵循汽车生命周期的标准化路径,应针对不同技术架构和不同自动化水平车辆的风险差异,进行标准区分。此外,在引导企业拟定风险分析体系和相应的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外,也可考虑鼓励行业制定标准和最佳实践,开展标准制定上的合作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