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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国家职能与角色的转变以及公众对行政民主化的期望,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已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普遍、日趋增长的现象。行政合同的魅力是特权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之目的,引导行政合同向着行政主体所预期的特定方向发展,必须保持在合同中的主导地位,享有对合同单方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但这种特权因素与平等的契约精神相悖,尤其是在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特权的边界、范围和效力的把握和处理,就十分重要。因此,加强对行政特权问题的探讨,对我国行政合同理论的完善以及实践中操作的规范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对行政合同特权制度的研究,是在现代行政法的范式下进行的,从我国行政合同特权制度现状的分析入手,指出当前理论界对行政合同特权的认识和不足,并尝试以一种平衡论的思维模式提出行政合同特权制度构建的方向,主要是:第一,确保行政合同预期行政目的优先实现的实体权利义务配置模式;第二,经济利益平衡原则;第三,对行政合同特权的程序保障;第四,对行政合同特权的救济模式;第五,第三人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