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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腐败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直是由资本输出国推动的。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公平竞争环境,以获得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者的影响,是根本性且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我国企业在开始大规模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考虑投资东道国的腐败问题,以及我国和该东道国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对投资活动产生的影响问题。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以来,以公约为经纬的三层次的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对私人投资者而言,公约允许并鼓励成员国扩大自身的管辖权,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多样性,并直接对私人投资者设定义务。这无疑增加了私人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的违法可能性和守法合规成本。结合我国企业投资集中的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则,以及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特点,可以发现,我国投资企业主要面临着以下三项问题:首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以后,各成员国国内法律规则不断跟进,反腐败执法措施日趋严格,这给我国投资企业在行为合规方面带来了不确定性;其次,我国法律和我国企业主要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规则存在差异,这给我国投资者在具体采取何种合规措施方面,带来不确定性。结合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规定,这种差异具体体现在对“公职人员”的界定、对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是否属于“外国公职人员”的界定、以及对企业内部控制义务的认定之上;最后,我国企业既有的商业模式,不符合公约对私人投资者基本的行为要求,可能遭到东道国反腐败执法机构的调查甚至是处罚。对于这三项主要问题,笔者将给出自己的六项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文第一章将着重介绍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和国际投资的关系。本章首先从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形成谈起,分析资本输出国在该体系形成中所起的主导性作用。接着,文章将简要介绍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同时重点介绍与跨国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三项法律制度。最后,本章简要分析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对跨国投资者的影响。第二章重点选取新加坡、香港、美国三个区域,就其内部适用的反腐败法律规范进行介绍和分析。本章仍紧扣上述三项法律制度展开,同时对各区域内部独特的法律规范进行重点介绍,并分析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制度的异同。本章的最后分析典型国家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后法律规范的变化。第三章首先介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并利用透明国际发布的BPI和CPI指数,分析我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选择、投资声誉等方面的特点。基于这些特点,笔者将着重分析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三项问题,并结合具体例证,说明这些问题的具体形态和严重性本文最后一章,结合前文的分析,从企业角度提出六项解决对策,并对我国“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具体解释提供自己的建议,以期既能保证和公约及其他国内法的一致,又能做到保护却不限制对外投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