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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话题在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热议。文章站在学术价值中立之角度,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检察监督兼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双重必要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因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符合权力制约之法理基础;迎合了司法公正要求民事执行加强外在监督的需求;切合了我国宪法法律设置检察法律监督权之内在逻辑。况且,在民事执行领域引入检察监督符合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立法之精神,也是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现实需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的问题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握好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法院监督之间的关系。其中,在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关系定位上应当将检察监督定位为执行救济程序的一种补充,检察机关应当以歉抑精神为指导,在保持法院执行程序完整性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而对于检察监督与法院监督的关系,应当将检察监督定位为与法院监督平行的关系,检察监督的作用应当服务、支持和补救法院执行工作。文章最后以依法监督原则、有限监督原则、不替代执行原则和效率原则为指导,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启动模式和具体监督方式等进行了构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的问题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握好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法院监督之间的关系。其中,在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关系定位上应当将检察监督定位为执行救济程序的一种补充,检察机关应当以歉抑精神为指导,在保持法院执行程序完整性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而对于检察监督与法院监督的关系,应当将检察监督定位为与法院监督平行的关系,检察监督的作用应当服务、支持和补救法院执行工作。文章最后以依法监督原则、有限监督原则、不替代执行原则和效率原则为指导,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启动模式和具体监督方式等进行了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