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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约谈是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为更高效解决环境问题而采用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在环境监管执法领域运用频繁。现行的环保约谈呈现出政府首长型、企业领导型、混合型三种模式在实践中广泛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很多问题。自《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继制定环保约谈法律文件,但高层级立法的缺位和理论研究尚不成熟,这一制度构建面临困难重重,如概念不清,属性不明,法律规定不统一,配套机制不完善。故而,首先,本文在对环保约谈的学术主流观点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基于各个地方实践开展情况,对环保约谈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作为在环境执法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制度,其内涵包括与相对人间的外部约谈和行政机关间的内部约谈,是以上一级政府或环保部门为约谈主体,以下一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为约谈对象,约谈事由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环境保护责任及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方式为协商交流、告诫警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目的为纠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确保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将环保约谈的法律属性归属于行政指导,环保约谈与行政指导间具有相似的特征,在还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情况下,最为妥当地做法是把其法律属性归入与之最相似的行政指导行为里。对环保约谈从约谈模式、约谈条件、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效力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归纳,梳理了环保约谈制度的整个程序构造。其次,阐述了环保约谈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通过考察,严峻的环境形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创新环境执法模式促使环保约谈的出现,传统的命令型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为协商合作型公共管理模式,环保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正是贴合了协商合作型治理模式的理念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目标。环境治理理论、新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平衡论为其产生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再次,基于环保约谈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考察,发现存在立法供给不足、运行机制不健全、问责机制不完善等三方面问题。具体而言,未有一部统一的环保约谈专门法律,高层级的立法缺位,中央专门立法仅有《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无法更好的指导地方立法实践。各地方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基本以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且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法律法规不统一,使得地方环保约谈立法各行其事且实践适用易产生乱象,约谈主体的单一、约谈的程序不规范、约谈事由倾向末端治理、诫勉型约谈仍是实践中约谈的主要形式等问题在约谈运行过程中逐渐显露出来,问责清单不明确、手段不科学是问责层面急需得到解决的问题。最后,针对以上我国环保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立法、运行、问责三机制入手提出完善路径。具体而言,在立法层面,提高立法位阶,必要时可以尽快推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或者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条例,给予地方立法明确的指导,基于目前环保约谈的法律现状,统一法律标准,以防地方随意扩大或缩减约谈范围。在运行机制方面,拓宽约谈主体,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提升环境治理效率,启动标准必须确立预防优先原则,秉承“保护优先,预防优先”理念,从源头上预防污染,规范约谈程序规定,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落实监督回访制度。在问责机制方面,明确责任主体与形式,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对约谈后的整改情况分标准讨论责任的大小,并且加以规定约谈对象在不当的责任追究中获得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