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问责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其内在要求是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强化和明确政府官员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我国推进问责制,正是针对我国政府管理中长期存在责任性缺失和责任追究机制缺失的痼疾所发起的,试图以公民参与的力量和法治的权威廓清官场、整肃吏治。为了强化行政机关及及其公务员与人民的联系,实现行政法治,规范行政权力正确行使,本届政府高度关注和推进行政问责二[作。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就提到,要“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在2008年4月2日公布的《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中,行政问责制也位列其中。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更是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作为政府高度重视、公众极其关注的行政问责,却在执行中遭遇了很大的障碍,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对于行政问责的效果并不满意,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造成了行政问责执行阻滞?本文从四个维度给予了分析和阐述。第一,行政问责遭遇制度困境。问责制度抽象、模糊,可操作性差;问责制制度与其他制度冲突,有党与政的矛盾,有引咎辞职与宪政民主的矛盾;问责引发负效应(外部性)。第二,问责机制不合理,政治成分、社会及舆论压力、因果链难以锁定、问责救济缺漏等因素,给责任界定带来困难。第三,就问责主体而言,在我国,同体问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的上级和领导、监察和审计机关,异体问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第三部门组织等。但是,长期以来积淀于行政组织体制的矛盾,以及党政领导的主观作用,使得问责主体在问责实践中掣肘多多。如权力配置问题、情绪化、随意性问责时有发生、不良的政治文化心理、同体问责遭遇障碍。第四,在问责客体方面,作为被追究责任的一方,问责客体必须承担否定性结果。既然存在被问责后被处分、处理的可预期结果,那么在问责语境下,问责客体的核心逻辑必然是减轻或免除责任,即规避责任成为其首要选择。如将责任原因归结于外部环境、自觉不公平而不服、采取行动阻碍问责、采取非法手段、利用信息优势模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