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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因其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经营成本等优势而受到市场欢迎。在实践中,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订有利于自己、却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合同条款。这样的格式合同,不仅绑架了格式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意志,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干扰了市场交易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较为简疏,缺乏对格式合同瑕疵的有效规制。本文对瑕疵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本文引言之后在第二部分介绍了瑕疵格式合同的瑕疵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分别从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当中各方权利义务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以及合同当人事意思表示受限、合同主体间缺乏协商等角度,阐述了当前格式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几种瑕疵表现,并分析了这些瑕疵的成因,尤其着重分析了格式合同相对人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深层原因。在第三部分对有不同瑕疵的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分类阐述。存在瑕疵的格式合同所带来的法律效力的不完整必然导致交易受阻,以及司法资源的消耗,甚至引起社会问题,同时,格式合同的不当使用也是对契约自由和正义,包括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因此本文在第四部分简要说明了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五部分比较分析了外国对于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则、方法以及具体模式。随后在第六部分对照上述法律规制方法,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指出我国存在立法不足,相关法律解释不完善、内容抽象缺乏操作性,司法控制乏力,具体监督管理手段缺失等方面的缺陷。最后,针对目前我国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角度,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完善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