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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不断增多。2006年,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作为我国第一个以被诉方身份出现的被提请成立专家小组的案件而备受关注。争端的主要起因是我国在2005年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由于我国进口整车的关税税率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关税税率至少存在10%的税差,大量汽车厂商都通过以较低关税税率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进行增值额极小的简单拼装的方式来逃避较高的整车关税。我国为了遏止该种行为,即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措施。我国相关措施规定了零部件的整车特征,将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收关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我国的相关措施违反了我国的入世承诺、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遂将我国诉至WTO。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所涉及的主要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来论证我国被诉相关措施的适当性。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WTO具体案例的分析,来充分理解和掌握WTO规则,指导案件实践及与外贸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出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点:第一,我国是否违反了WTO的关税减让义务及整车与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之间的关系;第二,我国是否违反了GATT1994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三,我国的相关措施是否属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否构成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违反;第四,国外汽车零部件在国内拼装的行为是否构成税收规避。本文将结合WTO原则规定及相关案例的实践,从这四个方面出发,对每一焦点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目前,随着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我国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家发生一系列的贸易磨擦,而近些年来贸易纠纷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作为一个遵守WTO规则和承诺的大国,在对WTO个案的参与和研究中,深入了解和熟练运用WTO规则,积累案件的实践经验是极其必要的,是极具现实意义的。这将有利于我国在WTO规则与国家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在未来的贸易活动中及制定和出台国内相关措施的过程中,既不与WTO规则相违背又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我国的贸易目的和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