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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条约挑选”在国际投资法中意为,针对投资者利用投资协定中条款漏洞寻求更高层次保护和更大投资利益的行为,东道国行使规制权来维护国家权益、其他投资者利益,保障协定善意适用的措施。实践中,东道国适用国际投资协定中“反条约挑选”条款在仲裁实践中难以获得理想效果,ICSID对此问题裁判标准也尚未统一。2000年以来ICSID共受理19起投资者依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挑选其他协定中更优惠争端解决程序案件,仲裁庭在10起案件中支持了投资者的条约挑选行为。在学界,国外学者对于“反条约挑选”多以案例分析方式开展研究,国内学者多从规制模式设计的角度进行探讨,均未全面涉及具体贸易、投资协定条款的研究。CETA投资章中欧盟与加拿大对“反条约挑选”条款进行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原因:第一,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挑选的合法性整体持宽松态度,投资者不当行为被“合法化”;第二,“嵌入式自由主义”在国际投资领域成为主流理论,要求平衡东道国监管权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第三,企业国籍易变性,投资者不当条约挑选手段多样性亟待规制;第四,ISDS机制广泛应用,投资者的不当挑选行为由投资准入及待遇事项扩展至投资争端解决事项。CETA投资章“反条约挑选”条款对传统规制方法进行改革并创设新的规制手段。整体来看,改革主要从“投资准入及待遇规则”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两方面入手,以不影响东道国吸引外国投资为前提,将投资者不当条约挑选空间压缩至合理范围的同时也重视东道国监管权行使。虽然依旧存在“利益拒绝”条款难以适用等问题,但改革思路和新条款设计值得中国借鉴。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共计约5万3千字。第一部分:“‘反条约挑选’条款概述”。首先结合国际投资大环境的改变和欧盟、加拿大各自现状,分析欧盟和加拿大在CETA中对“反条约挑选”进行革新的背景原因;然后通过剖析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指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反条约挑选”案件裁决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以及由此给国际投资领域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部分:“CETA投资准入及待遇中‘反条约挑选’规则”。分析CETA投资准入规则和投资者待遇规则中“反条约挑选”条款设计。探究投资者利用“国籍改造”、“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公平公正待遇适用情形”和“适格投资定义”这四个常见条款的漏洞来作为条约挑选的手段和仲裁庭裁决标准模糊的现状;分析CETA通过重塑“投资者”、“投资”定义、排除特定条款适用和确定“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等措施来实现“反条约挑选”改革的积极成果和有待改进之处。第三部分:“CETA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反条约挑选’规则”。此部分就CETA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反条约挑选”改革加以评析。对常设投资仲裁法庭和仲裁上诉庭的组织规则和权限范围,尤其是通过分析“统一争端解决管辖权”这一“治本”措施和“增强仲裁前程序体系性建设”等“治标”措施来补强“反条约挑选”条款效力加以讨论。得出CETA中ISDS机制去“碎片化”革新,实现“反条约挑选”进而构建国际投资新规则的愿景。第四部分:“CETA‘反条约挑选’比较研究”。这部分对比分析《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和《能源宪章条约》中的“反条约挑选”条款。就《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而言,主要探究其“诉前争端解决规则”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适用连续性和协调性问题;就《能源宪章条约》而言,主要分析其“利益拒绝”条款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现状。通过比较总结两个协定规则较CETA对应规则的优势或不足。第五部分:“中国‘反条约挑选’条款现状与完善”。该部分研究中式国际投资协定中“反条约挑选”条款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目前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及中国未来发展可能的目标,讨论CETA“反条约挑选”条款改革对中国今后在国际投资协定升级、协商时相应条款设计的参考借鉴价值,以及构建国际投资新规则的道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