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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东方社会法律发展理论、恩格斯对东方社会法律发展道路的新探索以及俄国思想界一些人物对俄国法律发展道路的理论争论是列宁法律革命思想的理论渊源。列宁的法律革命思想有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创造性地提出,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的发展,由于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同时也由于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矛盾的尖锐性,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一国取得胜利,从而实现在一国内由资本主义制度文明向社会主义新型制度文明的超越。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列宁在批判旧法制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在进一步深入探讨符合俄国经济文化落后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及模式的过程中,列宁及时放弃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而推行新经济政策,并实行了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的社会总体发展新战略。在列宁政治活动的最后一年,列宁更向世人展示了他的有关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构想。他深入思考了有关反对官僚主义、防止政权改变颜色等有关问题,内容涉及到政治、文化乃至哲学等诸多方面。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揭示了落后国家法制建设的历史基础、基本要求及价值取向,对我国当下进行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