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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全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十分重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保全措施,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仲裁一方认为对方出现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可能危及最终仲裁裁决执行的行为,因而提出申请,由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采取的诸如扣押、查封财产、责令保管或出售争议标的物,保全证据以及维持某种状态等具有强制性的临时措施。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保全措施也是一把“双刃剑”,除了用来确保仲裁最终裁决的执行和减少申请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还可能在申请权被滥用时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不便甚至导致其经营的中断。因而,如何对临时保全措施的申请进行规制,如何防止临时保全措施的滥用,各国的实践都值得研究,本文力求在对世界范围内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比较研究过程中,归纳出临时保全措施在国际实践中的的成功经验和发展趋势,以及其申请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我国仲裁立法中关于临时保全措施的不足之处和改革建议。本文运用了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具体来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去粗取精、由表及里,揭示临时保全措施的特征、形式;运用历史考察方法对临时保全措施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和分析;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探讨各国的立法价值取向,深入了解临时保全措施的制度设立;运用比较思维方法,分析法院与仲裁庭在发布临时保全措施上的主次关系,并为我国的仲裁立法和改革提供良好的经验教训。本文第一章即简单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概念、特征、分类等等,使读者对其有一个概括了解。依据多数国家的法律及仲裁规则,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权做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即发布临时保全措施,但不同的国家,发布的模式和倾向又有不同。本文第二章着重介绍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布以及相关问题,第一节、第二节介绍了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布时间、发布条件;第三节着重研究临时保全措施发布的几种模式,尽管目前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明确授权仲裁庭有权下令采取广泛的临时措施,但受传统的法院对仲裁的怀疑态度的影响,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划分仲裁庭和法院在这一事项上的权限,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和何种程度内,仲裁庭有权下令采取临时措施,成为一个实践上做法各异的问题。本节分别介绍了仲裁庭权力专属模式、法院专属模式和仲裁庭与法院权力并存模式,其中权力并存模式为目前世界上普遍所接受,并加以主要国家的立法和案例进行佐证。第三章讨论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问题。第一、二节简要讨论临时保全措施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机构,第三节讨论临时保全措施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节着重研究临时保全措施的域外执行问题,提出域外执行上的障碍,并横向探讨了如何进行单边和多边规制。第四章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即通过上述讨论,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期完善与临时保全措施相关的中国法律制度,并吸收各国成功经验,以促进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的顺利执行。本章首先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缺陷,得出我国仲裁立法亟待改革的结论,然后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主要有增加临时保全措施的类型、提前申请时间、建议采取仲裁庭与法院权力并存模式、完善临时措施担保和赔偿制度、增加对案外第三人和域外执行的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