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研究了证据和物证的概念,在对各国证据的概念的比较中发现了不同的证据形式折射出各国对效率与公平之间的不同权衡取舍。提出物证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采用广义的概念。在本文开头就物证技术作了简要介绍,说明物证生而即有,是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逐渐被人们认识的,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各种分析方法相继出现、各种高精尖仪器先后问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逐渐加深,而这一切均使得对物证的分析利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后探讨了物证的分类,在研究多种分类方法之后,笔者倾向于把物证分为物品、痕迹、微量、无体物证四大类,这样分类重复少且全面。 在研究物证概念的基础上得出了物证保全的概念。同时,探讨了物证保全与物证保管等相近词之间的异同,笔者认为,物证保全是法律术语,物证保全不仅仅指对物证进行保管这一项单一的活动,而且还明确包括甚至更为强调物证的收集或取得工作,物证保全和物证保管不能混用,否则将有可能在不经意中将理应派生于物证保全的外延缩小了,继而有可能低估甚至忽略物证保全的应有价值。在这之后,阐述了法庭对物证的三方面基本要求:维持法律要求的完整性、维持物证外观的完整性、物证保全应该依据科学手段进行。之后研究物证保全与侦查活动的关系,说明了侦查人员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物证的保全为侦查讯问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当前物证保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关物证保全的程序性规定过于粗疏,律师申请刑事物证保全的诉讼阶段不合理,物证保全的技术规范不完善,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力,缺乏严格的刑事物证管理制度,物证保管条件欠缺。这些问题势必会引起物证证明价值降低乃至消失。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实在令人担忧,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已是刻不容缓的一项课题。本文针对目前物证保全中出现的问题,较为系统的研究了如何完善刑事物证保全制度,提出了一系列主张。 健全物证保全制度可以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而有利于我国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本文具体阐述了健全的物证保全制度如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促进我国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转变,侦查中心主义,把对案件的认识停留在侦查阶段,再加上三机关互相配合的作用使然,所导致的一个后果之一便是对物证保全的不重视。反言之,物证保全的完善与完备,便于物证以后拿到法庭上质证、认证,无疑有利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 关于物证保全制度的架构和完善。首先,确立物证保全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立足于现实性原则、坚持科学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三个原则,特别强调物证技术也应当包括物证保全技术,从两方面讲:一方面物证的保全本身就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就物证上法庭的流程来看,物证在上法庭之前一般要经历被发现、记录、提取、运输、保管、检验、鉴定等一系列过程,运输保管技术也应属于物证技术。其次,健全物证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包括三个层次:以诉讼法和证据法为依托,对物证保全一些基础性问题加以规定;制定《物证保全规则》作为物证保全工作的管理法;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行为进行规定。第三,应该确立公安行政管理机关为物证保全的管理机关,既符合原则又符合现实情况。第四,对于物证保全机构建设:在公安部内设立一个国家级的物证保全机构,其主要作用是调查记录各级保全机构的工作情况,协调各保全机构之间的工作,研究对一些难以保全的物证的保全办法等;对于地方上物证保全部门的设立应该按需要、相对集中的设立。第五,研究出一套物证保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物证保全作为贯穿诉讼活动全过程的一项重要活动,对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有影响,因此,建立物证保全质量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设计以下三大基本步骤: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与准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完善。 此外,本文还研究了物证保全中的几个细节内容:如何处理需长期保全的物证,主要解决储存空间和保证质量问题;微量物证的保全,保全的最终目的是能够说明在法庭出示的物证就是在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在受到盘诘时能够证明所出示的物证未被其它类似物品调换、未受到污染、损坏、改动等;指纹新的保全方法,说明如何在菜叶上提取指纹印,用固体胶代替碘显现指纹印;笔者特别针对当前没有可靠实用的保全被烧毁文书残留物物证的方法,研究并提出可以用使固体明胶气化再固化来解决被烧文书残留物物证的保全工作,此方法经济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