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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在1997年《刑法》中出现以来,由于立法语言的高度概括性,有关本罪的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本论文将以“杜志芳非法行医案”为例,从以下几部分对本罪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杜志芳非法行医案”基本案情的介绍及引发的争议。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首先,是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本文从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其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探究。其次,是关于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文采纳的判断标准是看非法行医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条件关系。再次,关于非法行医过程中的紧急救助行为的认定。在具体的认定中则要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制条件和主观条件四个方面的要件。第三部分是本文笔者对本案的重新认识与评判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几点建议。本论文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结合“杜志芳非法行医案”这一典型而又存有争议的案件,参照相关法理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认定能有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