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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外对消极事实的研究很少。仅仅限于消极事实就是“未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就是“不存在的”事实,认为每一个积极事实都只对应一个消极事实。关于消极事实学界存在一种普遍的错误认识,认为消极事实不能证明或者证明极为困难,积极的事实可以发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而消极事实一般不会发生结果,即使证明了消极事实的存在,也没有什么法律意义。事实上,这是对消极事实的误解。虽然消极事实是法学上一个概念,但是,只有从哲学意义上才能理解消极事实的本质。对消极事实性质的分析及其证明规则的研究,要借助于哲学、物理学、心理学、数学、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消极事实的研究对丰富和发展证明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客观事实可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客观事实与狭义上讲的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事实不同,从诉讼法学角度讲,狭义的法律事实又称认定事实,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诉讼证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思维活动。所以法律事实是经过思维加工后被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其与真实的客观事实不一定一致。积极事实是指世界上存在着的各种事物或各种物质,简单地说,积极事实就是指物质的运动状态。 消极事实是哲学上的一种存在,消极事实不是“非存在”,也不是“不存在”,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无”。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积极事实持续地占据着时间和空间,对于积极事实而言,在某一相对静止的时间点上,人们都可以在三维坐标系上找到一个确定的位置或者说是一个确定的点;而在四维坐标系中则表现为连续的曲线。在这条曲线上的任何一点上的事实都属于积极事实,而曲线之外的所有区域则都表示消极事实。从数学的角度看,消极事实是一个空集。空集是指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空集是任何集合的子集。消极事实就是一个不包含任何元素的空集。既然不能说空集是不存在的,那么就不能说消极事实是不存在的;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统一的,但消极事实的主张与积极事实的主张有时是相互冲突的,这其中必定有一个是虚假的。 世界是物质的,是由各种积极事实构成的,积极事实可分为自然状态的事实、社会形态的事实和精神形态的事实;然而,世界上还有一种事实,那就是非物质化的、客观存在着的“无”,这就是消极事实。由于任何一个消极事实都是任何一个积极事实的补集,每一积极事实都对应无数多个消极事实,从这一意义上讲,任何一个消极事实的证明对积极事实的证明都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消极事实的主张者通常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消极事实不能够被直接证明,需要借助于积极事实来证明。但消极事实可以间接地证明,所以消极事实主张者虽然不承担证明责任,但要否定积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也要进行证明。根据消极事实的特性,其最基本的证明方法是,消极事实的主张者要用另一个积极事实的证明,来间接地证明自己的消极事实,从而否定积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