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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人们的思想也不断地开放,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传统的婚恋观不同,新的形势下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包二奶”、“包二爷”、婚外情等在社会生活中常常发生。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结婚前或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既可以防止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也是表达了向往稳定家庭生活,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的良好愿望,同时也是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的精神。近年来,法院受理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逐日增长,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案件的处理成为司法难题,尤其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对夫妻忠诚协议这类案件的处理已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难点,已经出现了多起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有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影响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引起了司法学界的广泛争议。维系婚姻关系是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夫妻是否忠实,毋庸置疑,健全夫妻忠诚协议相关法律制度是现实需要的,它有利于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减少了法的滞后性对社会生活的不良影响。本论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本部分由两个案例引出夫妻忠诚协议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面临的困境,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不相同,导致了多个几乎雷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该如何完善?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种类、特点、性质。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协商,在婚前或者婚后,达成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夫妻忠实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多以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而缔结的协议。常见的忠诚协议有离婚赔偿型、外遇赔偿型、空床赔偿型、爱情基金协议四种。从忠诚协议的主体、生效时间、内容、形式、赔偿主体、目的六个方面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由婚姻契约性的本质引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合同的特性。第三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首先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无效说、有效说、折中说作了梳理,同时对学界不同的看法进行评价分析。其次笔者阐述了自己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看法,并说明理由。第四部分是完善夫妻忠诚协议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笔者提出“允许夫妻双方自主约定忠实义务”、“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统一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限制夫妻忠实协议的内容”、“夫妻忠诚协议是可以公证的”、“完善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损害赔偿范围”五点完善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