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建新型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即“通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善社会治理方式”,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关键在于优化制度环境,因此开展制度环境与科技类社会组织问题研究是创建新型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现实课题。本文利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视角,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制度环境对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及内在机制,试图探讨激发和提高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的对策方法。当前我国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现状可以概括为,活力普遍偏低,研究发现四个问题:其一是科技类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比例偏低,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拨款,同时科技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对自身所在组织活力自我评价较低;其二是科技类社会组织社会认同度普遍较低;其三是科技类社会组织服务积极性不高;其四是科技类社会组织资源获取能力较弱。在分析影响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的具体制度因素时,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结论: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和层级治理环境对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均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即当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和层级治理环境愈好,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也愈高,也就是说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度、服务积极性和资源获取能力也愈高,而登记制度、监督制度和国家层面的认知和态度等因子对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产生的影响较弱。由此得知,在社会治理大背景下,要激发和提高科技类社会组织活力,必须做到:一是要建立健全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健全和完善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培育制度和项目购买制度。三是要优化科技类社会组织所处层级治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