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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实务界争议的热点。 持保留论者从教义刑法学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刑法的本体是解释而不是评判,解决僵化刑法与变动社会冲突的应该通过解释适用法律来弥缝刑法与社会的裂痕,而不是动辄嘲弄评论刑法、擅论刑法立废。 持废除论者从刑事立法学的基本立场出发,以价值评判为标准,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在事实上赋予幼女性承诺能力、变相承认雏妓、助长嫖幼犯罪、不利于幼女权益保护,当属恶法应立即废除。 本文着眼刑法规范与社会系统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从刑法社会效果、运行机制、犯罪控制分析入手,结合当前嫖幼热点案例,整合立法论、司法论思维,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实证分析、社会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分析方法,重点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成罪的不科学、不合理性以及废除嫖宿幼女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并提出完善幼女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嫖宿幼女罪存废观。首先对嫖宿幼女罪立法沿革、历史背景、社会效果进行分析;接下来论述独立成罪是否有必要;最后对主流存废观点进行评述,着重分析嫖宿幼女罪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如嫖宿幼女罪将被害幼女污名化,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助长了“嫖宿幼女”行为,嫖宿幼女罪刺激了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三部分分析嫖宿幼女罪的缺陷与不足。缺陷主要是立法技术缺陷,不足是指价值偏失。 第四部分为立法建议与相关政策完善。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归入特殊强奸;另外,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构建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