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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难事故中,可能需要请求他方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或者他方主动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这就会产生救助报酬的支付问题;如果发生海难事故当时船上还载运了货物,还会涉及到共同海损的相关问题;此外,在遭遇海难事故时,船东或者船上船员还可以采取自救措施对船舶进行救援,这就会涉及到对船舶的施救的问题。在船舶保险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件,对于由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海难事故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补偿,这其中包括了对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此外对于属于海上保险法中规定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仍将依法予以补偿。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和施救费用在英国法中都属于海上保险中的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在对处于保险合同承保风险之中的保险标的进行救援措施的过程中,都可能产生这些费用。在救援过程中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支出的费用的性质、这些费用能否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索赔以及应该作为何种损失进行索赔,这些都取决保险事故的具体的情况。在保险船舶遭遇海难事故之后,根据遭遇的危险的实际情况的不同,有时将需要对保险标的(船舶或者共同航程中的其它财产中的一方或多方)进行救助,而此时产生的救助报酬可能要作为施救费用从保险合同中受偿,也有可能作为共同海损从保险合同中受偿。对于一次事故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彼此之间是独立的,每一项都严格区分于其它的各项,但是在保险实践中,有时候将某项费用归入特定的范畴也会遇到困难。本文将结合英国海上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对救助、共同海损和施救费用这三者的各自的概念、它们的相关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明确这三者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并通过对比英国的相关作法,为我国海上保险司法实践的完善提出相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