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在各国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义务。凡是民主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承认公民有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世界各国都力图从不同国情出发,根据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和发展状况,积极探讨和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截至到现在,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利用信息公开制度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通过信息公开能够增加政府信息的有效性和精确性,减少危害的发生,有助于减少腐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实现,从而提高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我国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是还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长期以来行政法学者多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角度进行研究,对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构想,其理论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也有了丰硕的成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更加突出。但目前国内对西方国家成熟的政府信息制度还缺乏深入的、全面的分析、对比研究,更缺乏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环境的研究,特别是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其本身的局限性及出现的障碍、问题涉及较少。因此,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西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分析研究,得出相关启示,从而深入认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其实践意义在于为当前实施《条例》提供一定的完善措施。这也是笔者的着眼点所在。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是基础性论述,主要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涵及理论基础,为下面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章是关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国、日本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概况和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得出对我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启示。第三章是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践的介绍。重要阐述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进程,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视角分析了条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以实例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缺陷以及成效。第四章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完善我国信息公开的尝试性建议: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调整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如《保密法》、《档案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