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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底随着股市行情的回暖,以及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明确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法性以后,我国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获得了飞跃发展。我国近几年经济立法很快,其中的证券系列法律日趋完善,学界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问题也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就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进程已经开始的情况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高速发展的同时,却缺乏对其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的相关规范,相关法律术语也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一些问题难以解决以及新问题不断产生。本文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对其虽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是也应该有确定的、清晰的管理原则;必须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实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评级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划定监管的内容边界和明确监管部门及方式,防止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导致的混乱。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和法律本质的大致阐述。第二章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三章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原则。第四章针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中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本文的特色在于: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提出我国目前对于作为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伴生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合法化过程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相应的法律规制不必要一步到位,可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逐步形成相关而系统化明显的完善法律体系;合法化过程中的立法原则要注意平等处理涉及相关各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问题;风险管理要与评级制度、准入制度结合起来;合法化过程中逐渐防止多头管理,由多部门监管过渡到一核心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