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医疗科技的迅猛发展,作为先进医疗技术的典型代表的器官移植技术也日渐成熟完善,给广大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器官移植被广泛应用于医疗临床应用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与日渐成熟的器官移植技术相比,我国缺乏相对完善的器官捐献体系和器官分配体系,造成了人体器官的供求比例严重失衡的现象。一方面,从供体的来源来看,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合法的供体来源仅限于近亲属间器官移植或是器官捐赠;另一方面,我国推行的无偿自愿的器官捐献机制,缺乏适当的奖励机制,使得公民捐献器官意思普遍不高。种种原因错综交织,导致当前器官供体来源远远不能满足当前不断增长的器官移植的需求。供不应求的市场需求和高额的暴利滋生了各种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而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法缺乏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终于2011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在打击器官犯罪中的刑法空白。本文旨在论述本罪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提出部分完善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简述了器官犯罪现状和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相关概念以及本罪的立法概览。其中在列举境外国家关于本罪的体系化的规定的同时,简要梳理了我国关于本罪的立法情况。第二章简要分析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了本罪的客观行为“组织出卖”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人体器官”的范围。第三章基于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的本罪和第二款规定的转化型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不同,文章大概分析了被害人承诺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关系,结合德日学者关于被害人对伤害的承诺的效力理论,论述了被害人承诺不能成为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简述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主要是从解释学的角度,分析了本罪和转化型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侮辱尸体罪之间的关系,以便为本罪的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指导。第五章基于现行法律对本罪的规定中的不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议,诸如犯罪对象范围过于狭窄、惩治范围不足以及保护对象缺失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