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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犯罪在全球范围内蔓延,这些犯罪行为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产生了重大威胁,也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侵害。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全球人民的公敌,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了全球各国家和地区联合抵制和打击的对象。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我国正逐步与国际公约接轨,不断完善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现行刑法中的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严密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法网,适应了当前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在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刑法理论的研究也应当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在恐怖主义犯罪刑法理论的领域中,一些理论上的疑难问题尚未得到诠释,有些界限模糊的概念尚未得到厘清。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修改内容有哪些积极意义?还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在全面梳理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境外法律和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第一部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梳理了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的历史脉络,并多角度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最后对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诠释与辨析。恐怖主义活动最初以个人恐怖主义的形式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的恐怖主义活动逐步发展为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并呈现出袭击动因复杂、手段多元、影响恶劣等特征。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了组织上高度集团化、手段上高度科技化、范围上高度覆盖化的“三高”趋势。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贫富差距、政治上的霸权主义、民族之间的冲突以及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组织在当今新闻舆论的造势之下,其行为日益猖獗。在全世界范围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有着很大的分歧。我国《刑法》并未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概念进行明确规定。文章认为,明确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概念在刑法上的定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司法实践认定恐怖主义犯罪,是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要求。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侵犯客体复杂性、行为的恐怖性和行为对象的层次性、组织的鲜明性、犯罪目的层次性四个基本特征。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应概括为:个人或组织基于某种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使用暴力性、恐怖性、破坏性的手段,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引入“极端主义”的概念。极端主义行为,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为实现某种极端偏激的,有悖于社会主流价值,违反伦理道德或人类正常感情的价值观和理念,而针对自身或第三者采取暴力或其他非暴力的手段,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较之恐怖主义犯罪,二者在行为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客体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它们仍然在组织化程度、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上具有差异。第二部分是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文章梳理了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评析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修改内容。从1997年恐怖主义犯罪首次入刑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方式的全面完善,再到中国第一部《反恐法》正式生效,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正逐步完善,并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反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的反恐法律体系。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修改内容,文章从四个方面加以评析:一是对恐怖主义犯罪新增罚金刑的规定评析,在肯定了罚金刑具有剥夺恐怖主义分子再犯能力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对现有关于罚金刑规定存在的缺陷进项阐述,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二是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评析。文章阐述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含义及其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辨析了帮助行为正犯化和为帮助行为设定独立法定刑的区别。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指法律将原本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规定为相关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立法方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积极意义表现为:增加刑法条文明确性、扩大刑事追责的范围和简化司法认定步骤。“帮助行为正犯化”和“为帮助行为设定独立法定刑”存在两点差异:两种举措中帮助行为的性质存在差异、两种举措所表现出的形式存在差异。《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三是准备行为实行化的评析。准备行为实行化是“法益保护前置”理念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刑法处罚犯罪预备的情形下,在恐怖主义犯罪领域采用“准备行为实行化”的方式设立新罪名同样具有必要性。“准备行为实行化”有助于扩大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就是“准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例。四是对增设的新型行为方式的评析。除了帮助恐怖活动罪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之外,《刑法修正案(九)》在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相继增设了4个罪名。新增罪名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宣扬、煽动型犯罪;其二,持有型犯罪。这些罪名对严密刑事法网,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第三部分是我国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完善。文章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两个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刑法总则方面,应作出三点完善:一是管辖权适用范围的延伸。在扩大属人管辖方面,应在《刑法》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新增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犯本法第120条之五、第120条之六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在扩大保护管辖方面,应在《刑法》关于保护管辖权的规定中新增一款,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刑法第120条至第120条之六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二是延长恐怖主义犯罪的追诉时效。文章认为,应在《刑法》87条之后,新增一款:“对于第120条至第120条之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恐怖主义犯罪,对于第120条至第120条之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恐怖主义犯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三是对恐怖主义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文章认为,应在《刑法》第56条第1款之后,新增一款:“对于实施第120条至第120条之六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刑法分则方面,文章认为应增设危及航行安全罪、危及大陆架平台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