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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员额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员额制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提高法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之所在,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官员额制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与核心问题。法官员额制的提出主要由于其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和价值。首先,实行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推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建设;其次,实行法官员额制确保了法院系统以及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最后,实行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权威。法官员额制不是简单的确定法官人数问题,而是环环相扣的法官职业化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一、法官入额制度,即哪些法官有资格入额、入额的标准有哪些;二、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机制,即如何安置未入额法官、如何保障未入额法官的合法权益;三、法官选任制度,即需要明确法官选任机构以及选任标准和程序;四、法官退出机制,即设立法官职业评价体系,制定法官职业评价标准,督促法官依法办案。法官员额制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其存在的一些风险因素。第一,法官员额制在确定员额比例方面缺乏统一的指导规则,没有明确的制定标准;第二,在法官的选任方面,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性质不明,并且缺乏科学的遴选规范;第三,涉及到未入额法官的归属和职业保障问题;第四,法官退出机制有所欠缺,缺少科学系统的退出制度和有效的退出程序。为了有效的推进法官员额制的建设,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制定“以案定额为主,以岗定额为辅”的员额确定方式以及制定机动员额调整机制、明确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制定一套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官遴选规范、针对未入额法官建立多渠道分流机制,加强其职业保障、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机制和完整系统的退出程序。除此之外,为配合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和发展,还提出了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法官助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以及法官责任追究机制,以期为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