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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育权纠纷不断产生,同时,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有关生育权的立法也陆续出台,这些都促使着国内外法学界对生育权展开深入的研究。可以说,在我国,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生育权都称得上是一个“新兴的”权利。本文从民法的角度,采用历史分析法、中外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生育权的性质和内容,认为它从本质上看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而非夫妻间的身份权;生育权的内容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从理论上讲,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全部的自然人,既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既包括男子,也包括妇女,只是不同的人实现生育权的条件不同而已。生育权的义务主体是生育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其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笔者剖析了生育权行使的冲突和限制,力图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立基于人权的普适性,以发展的眼光和理性、宽容的态度对待非婚者、死刑犯和同性恋等特殊主体的生育权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生育权的实现条件和生育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在文章的最后对我国生育权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认为,只有在理论上对生育权的这一系列问题形成清晰的认识,才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给予生育权切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