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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风潮已经席卷全球,反垄断法对于跨国并购的规制已经越来越多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而在跨国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问题中,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及其引发的冲突非常引人注目,本文试图在探究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冲突的基础上,借鉴各种经验,提出协调反垄断法域外挂辖权冲突的方案,并为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跨国并购时可能遇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提出应对的方案。全文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导言、第一章至第四章以及结束语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因和写作目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域外管辖权的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冲突源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各国关于取得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各不相同,主要包括美国的效果原则和欧共体的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履行地原则。跨国并购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和域外管辖权冲突的集中领域,不但引发了反垄断法领域的法律冲突,更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第二章主要在国内法层面寻求协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带来的冲突。美国为了限制效果原则的滥用,提出了合理管辖原则,强调国际礼让和利益平衡分析,避免效果原则带来的法律冲突。欧共体的单一经济实体原则和履行地原则虽然是取得域外管辖权的依据,但是欧洲法院提出该两项原则本就为了限制效果原则的过度适用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在国内法层面对于效果原则的限制和协调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冲突只是一种单方的礼让和克制,取决于一国的意愿,终究没有解决域外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根源,在实践中难以保证协调冲突的效果。第三章沿袭第二章的思路,主要在国际合作层面寻求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带来的冲突。在双边合作领域,各国可以通过双边条约的方式,解决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冲突。欧美在双边合作领域的成就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启示。欧共体的区域内合作是非常成功的,欧共体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它首次打破了国界,是国与国之间在竞争规则领域制定的第一个超越主权国司法权的法规,其效力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成员国可以将欧共体的竞争规则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适用,当国内法与欧共体竞争法出现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后者。但是,欧共体的成功源于欧共体竞争法的超国家的效力,因而对于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而言,借鉴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的成功为在更大范围内建立统一国际竞争法律机制提供了经验。而在多边合作领域,虽然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典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息,但是成效甚微。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规制跨国并购活动时应当如何确立反垄断域外管辖权规则以及应当如何在立法上协调可能带来的管辖权冲突。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有关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法律散见于行政法规中,并且没有关于域外管辖权以及协调域外管辖权冲突的规定,这跟我国当前的实践还没有大量遭遇此类问题有关。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这种威胁必然会成为现实。笔者提出,应当在我国将要出台的《反垄断法》中确立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并且同时引入合理管辖原则和其他方法,限制域外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尽量避免引发管辖权冲突。由此,在面对跨国并购时,既有效维护我国的竞争体制,又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在结论部分,作者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小结,并提出国内法协调和双边合作是目前协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域外管辖权冲突最为可行的两种方案,区域合作和国际统一条约虽然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但是在现实的国际环境中,可行性并不大。由此,协调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冲突时,我国应更积极参与到双边合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