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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和控制,希望通过在基层社会设立基层组织来对基层社会进行权力渗透,从而更好地控制乡村社会。而由于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意愿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明代亦是如此。明代对乡村的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对最低级地方政权即县的控制来达到的,而县官由于自身政务繁杂,再加上把大量的精力都放在财政税收上,往往不能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上投入太多的精力。于是,在乡村设置的基层组织里老制、保甲制、乡约制便在明代乡村的治理上发挥其功效,使普通民众参与到基层社会的管理中,不但丰富了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体系,还使得乡村自治有进一步实现的可能。本文在整个明代的大背景下,透过对明代的基层社会中的基层组织的分析,解析明代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以及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体系。明初设立的里甲、老人制的设置以及其在乡村的职能,并且通过这些职能分析其如何在明代乡村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明中叶以后,里老制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流民等问题而败坏,保甲制和乡约制随之兴起,并基本继承了里老制在乡村社会的功用,保甲主治安,而乡村主教化。使得明政府通过在基层社会寻找代理人对基层社会进行权力渗透,并以此更好的实现对乡村的社会控制这一状态得以延续。当然,从另一层面,我们也可以看出,有明一代,在乡村的社会控制体系中,里长、老人、士绅、约长等基层权力掌握者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表现出明显的乡村自治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