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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越实际损害额度的赔偿。作为区别于补偿性赔偿的特殊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特有的补偿、威慑和激励功能在法律演进中越来越被立法者关注,并运用到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中,其中以美国的三倍赔偿制度和台湾的酌定三倍赔偿制度最为典型。我国反垄断法缺乏独立的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度缺失导致了法律救济效果、预防效果和实施效果的不足,因此,需借鉴美国、台湾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建立中国特有的反垄断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运用了历史研究的方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运用法理研究的方法,概括和总结了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厘定、目的功能等一般法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异同,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进一步论证我国反垄断法构建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需求;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在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构建的基础上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法理,重点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反垄断法领域的理论必然。第二章是域外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剖析,通过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其制度之优劣,归纳立法经验。第三章是我国反垄断法设置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需求,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造成的后果,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该立法弊端的弥补。第四章是我国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和具体的立法建议,凝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即对反垄断法中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构成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四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并根据“本身违法原则”或者“合理原则”判定违法;损害必须是财产或者经营上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且符合立法目的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惩罚性赔偿范围是双倍赔偿加上合理的调查费用计算方法以实际损害为赔偿基础,通常为实际损失,针对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剥削性价格行为,可以选择以侵害利益作为赔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