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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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有各自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在香港回归前,两地均将互涉民事案件作为涉外案件处理,并适用本地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则;香港回归后,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关于民事管辖权的法律将保持不变,加上两地尚未就民事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原有做法仍将继续。由于两地在审理互涉民事案件时均以各自的法律来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而双方在法制传统、管辖制度等方面又存在显著差异,因而民事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尽管两地均通过各自立法避免管辖权冲突的发生,但由于缺乏双方沟通和共识,单方立法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管辖权冲突。管辖权的冲突不仅使“挑选法院”或“一事两诉”现象大量出现,判决结果难以预测,而且也是造成民事判决难以互相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原因。因此,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不仅是保证法域间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民商事法律关系稳定和促进各法域间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 全文包括引言共六个部分,约3.5万字。作者首先简要介绍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宪法关系,指出两地法律冲突的根源和解决前景。通过真实案例说明两地间确实存在民事管辖权冲突乃至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形,对两地之间正常的民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为探讨两地之间民事管辖权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文章从五个方面展开讨论,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辖权导论。文章从最基本的问题——管辖入手,分别从当事人和法院的角度分析管辖对于双方的意义,以及这一意义在区际民事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揭示管辖争夺的根源和合理确定管辖的意义。最后对民事管辖权冲突中的重要分类展开分析,指出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研究重点;应将区际民事管辖冲突与国际民事管辖冲突相区别,前者应吸收后者的成熟经验,但相对于后者,其政策选择面和回旋余地宽广得多,解决途径更为灵活和多样化。 二、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根据两地的现行立法和实践,文章从一般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方面对两地民事管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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