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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针对我国法院对专利诉讼判赔的法源根据之结果,在我国法院对专利诉讼判赔的法源根据中,以发明专利为系争专利的诉讼案件中,就有150案的专利诉讼判赔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一条为法源,占总专利诉讼的74%;而以实用新型专利为系争专利的诉讼案件中,就有308案的专利诉讼判赔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一条为法源,占总专利诉讼的78.6%;这个结果显示,在我国的专利诉讼过程中,对于原告的主张,无论在发明专利为系争专利的诉讼案件或是在以实用新型专利为系争专利的诉讼案件中,都有超过74%的以上的比例,不被法院支持。这么高的比例,是原告不知如何举证还是举证时间不足,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因为,无论两造双方的供防如何,如果攻防的结果显示对原告一方绝对不利时,特别是在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已经证实被告确实已侵害原告之专利权,应补偿原告的损失;在此情况下,若因法院认为原告对赔偿金额的证据不予支持而由法院依法判决时,其平均的判决金额都小于50万。如此结果,可能会造成社会大众不尊重知识产权之观念;而此对我国在产业的发展上是不利的。根据本研究之分析所得到的结论是,当法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时,法院应当准许原告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被告侵权之相关证据进行调查,以确保原告之利益得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及支持。然而,这是否会造成对被告权益上的权利的滥用:本研究认为,这要回到原先的问题,也就是要考虑「要不是你先有侵害他人专利权且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时,他人就也不会面对到特定的财务资料进行调查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给予专利权人支持的力度,增加世界各国对我国尊重知识产权的信心;也可藉此杜绝仿冒及抄袭等取巧的行为。同时,根据本研究之分析所得到的另一个结论是,以专利权人的角度而言,若能建立产品的专利组合后,即一个产品由多件不同专利来保护。由本研究之分析结果显示,同时以多件系争专利提出诉讼时,原告除了可以增加专利诉讼的胜率外,也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