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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在我国正方兴未艾,因为它们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同时也是政府失败、市场失灵和合同失效的有效替代。或许正由于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转型时期承载了太多的历史使命、人们给予了太高的期望,使得社会中介组织变得有些性质不明、身份难辨。为了弥补法学研究的这一缺憾,为了给正在被政府侵权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正在被社会中介组织侵权的相对人一个合理的解释,给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本文拟从行政法角度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诸多问题进行研究,而贯穿始终的是关于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研究及个中缘由的探讨。因为在笔者看来,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国家(政府)与社会或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中介,其性质的双重性是现阶段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廓清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扮演的不同角色,适时、相应地探讨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在个案中予以个别化分析,乃是我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和重中之重。本文站在充分肯定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应纳入行政法调整范畴的立场上,重点针对在我国出现纠纷较多的村委会、居委会、足协、公立高等学校等组织,运用多学科知识,从社会中介组织的内涵外延、特征、类型、功能、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及享有的公共权力入手,以行政法为视角,探析社会中介组织在现代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全文共五万余言,分四部分。 一、社会中介组织概述,主要目的在于较为准确地界定社会中介组织,并厘清它与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差别,为之后的探讨打好基础;分析社会中介组织的五个特征:中介性、自治性、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职能性质的双重性和公益性;概括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具体包括行业组织、基层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市场活动的主体、公证和仲裁机构、一部分公共事业单位和一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介绍社会中介组织介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理论支持与成功经验,提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完善必然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息息相关;最后对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法中的机能作了分析。 二、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分析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类行政主体的角色及缘由,这是本文的核心。作者由一个问题链入手,从问题链的末端展开讨论,首先探讨一个日前颇为热门的话题——行政、公共行政、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赞成将公共行政分为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观点;其次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公共行政和私行政之间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分,这实际上也是关于“公共管理职能”及“公共权力”实质性标准的探讨,中间涉及对传统公务说、行为性质判断说、公共职能说的讨论与比较分析,进而作出了一个最不坏的选择: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案例为半径的多元标准说,并以此为墓础,设计了社会中介组织谱系图;再次,分析了社会中介组织公共管理权的权力来源,包括外部途径和内部途径两个渠道,并作了关于传统“行政主体”范式的一点思考;最后,厘清社会中介组织三个重要的公共管理权一一章程、规约制定权、纪律处分权及准司法权. 三、作为才侧冲理相对幼州洽中介组织.首先认为由于社会中介组织的一洲禺然性缺陷和两个必然性缺陷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管理社会中介组织;其次分析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具体管理模式,并对“横向双重管理、纵向分级管理模式”进行评价,提出应按照“立法先行、管理紧随、司法在后”的互动模式协调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并逐步实现“双重登记制一登记备案制一追惩制”的过渡,于现阶段实行登记备案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审批、验资评估、资格认证和人员登记方面也要进行相应改革。 四、作为才诚诉讼一访.当事人的社会中介组织.墓于社会中介组织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先分析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时的情况,提出社会中介组织既可以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为公共利益或其成员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或行政诉讼,但须满足一些条件;其次在考察我国现行立法、理论及现实的基础上,探讨社会中介组织如何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并结合具体案例子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