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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每天都有许多人遭受犯罪的侵害而成为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解决刑事被害人问题,成为每个社会面临的严峻任务。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后果的直接承担者,非常希望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在现代社会“以被告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下,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护得到极大的提升,而被害人则基本为现代刑事司法所遗忘。强化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普遍趋势。被害人保护运动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促进了人们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开始全面的理论反思。为了应对传统刑事司法体制与社会正义观念之间的背离,人们开始为正统的国家本位刑罚正义观寻找替代性的理论与实践,一种根植于古老文化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恢复性司法进入了视野。恢复性司法制度凸显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使被害人成为程序的推进者和控制者。
本文试图从被害人保护角度入手,力求吸收法律文化学、被害人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关注中西方历史文化和民族心理的差异,挖掘基于我国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的可行性和正当性,通过较为丰富的资料回溯被害人保护的历史轨迹,总结出在被害人保护的兴衰变迁背后的规律,从而研究分析恢复性司法在加强被害人保护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揭示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一些有益的历史资源,并提出在目前阶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如何更为有效的加强被害人保护措施。
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整个逻辑框架由五部分组成。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回顾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的变迁,并通过介绍目前国内外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来分析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
文章第二部分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加强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权利的需要;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从传统刑事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的必然趋势。恢复性司法有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有利于提高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尊重被害人、维护被害人的尊严,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恐惧,保障对被害人物质和精神的补偿,并且恢复性司法也并不妨碍国家起诉罪犯的权利。
另外,这一部分还详细地论述了恢复性司法的相关内容。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与被害人权利运动、被害人学理论的诞生以及传统刑事司法负面影响的显现是密不可分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恢复性司法有其独特运作模式,并且从对恢复性司法和其相关的运作模式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恢复性司法具有一系列鲜明的特征。
本文第四部分结合我国传统“和合”、“无讼”、“人本”思想等文化基础和我国的社会、实践基础,以及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来分析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念指导下建立恢复性司法的基础。
文章最后一部分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宜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来完善我国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该部分提出了关于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一系列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被害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