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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经济实力显著提高,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经过改革,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法律制度,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己经初步形成。中国首次通过官方文件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是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但是,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制度。总的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城镇展开的,作为中国整个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却严重滞后。而且,中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法律面前社会保障机会的不平等,不仅有悖于社会保障权形式公平的价值属性,而且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城乡间的巨大差异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而其深层次原因则是城乡二元结构。在这种背景下,消除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统筹发展已迫在眉睫。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这个农业大国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就是如何调整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统筹发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究社会保障城乡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及带来的负面效应,分析如何破解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探索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统筹发展的具体对策,对中国当前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考察,分析中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主要.框架是:问题背景提出——文献综述——国外的变迁与启示——历史回顾与现状及缺陷分析——建设目标与路径分析——建议与结论。本文首先通过横向比较,分析了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探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运行的一般规律,从中总结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为中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然后,从纵向发展的角度,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进行梳理,中国自建国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城镇的,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利于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经济发展:难以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作用: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看,无一不是立法先行。然而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从整体来看,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立法层次低,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不平衡,基本上处于一种落后于现实需要的状态。因此,应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远期目标,应该是以社会保障法为核心,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为单行法,每个项目下再附加第三层次的法,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的完整体系。该法律体系应是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全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四层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是,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艰巨过程,必须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下,应建立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再逐步与城市接轨。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各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区域的社会保障城乡衔接。而在具体社会保障项目方面,我们认为,最先应该统筹的,难度也相对比较小的是最低生活保障;然后再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分析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形成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从社会保障权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理念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城乡统筹几个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经济基础和现实基础。提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基本权利保障原则。本文在建设目标、路径分析的基础上,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角度分别讨论,并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对如何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构想。实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首先从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入手,应尽快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统一,现阶段,重点应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实现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城乡衔接,合理规划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养老保险立法,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改革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要实现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城乡衔接,而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重点是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在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城乡统筹,还应健全与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保障措施;实现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衔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与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接轨国际社会保障立法。此外,在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对特殊及弱势群体应予以额外关注,主要包括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纵观全文,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现有的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建议,主要集中于对社会保障某个部分的分析或者对《社会保险法》的分析,而从总体上对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较少。本文对《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现有法律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仅靠一部《社会保险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城乡二元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因此,本文提出要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第二,试图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为法律制度创新提供理论依据。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总体影响分析,显而易见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那些担心社会保障水平过高的观点和言论目前应该是不足为虑的,现阶段的主要精力就应当集中于如何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建立与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研究的不足之处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本文仅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可借鉴的意义,并没有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二是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设计中,还存在多方面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囿于作者能力,本文的分析不够全面和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