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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的概念出现在诸多学科领域中,其在不同领域所具有的内涵与所起作用也不尽相同。虽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内涵比较抽象和原则,缺乏统一的定义,但是这并不能影响公共政策原则被各国国内法所普遍采用。因为公共政策原则是一国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兜底条款。因此,对公共政策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价值。国际商事仲裁中所适用的公共政策区别于国内法上所适用公共政策,适用于国内的公共政策被称为国内公共政策,而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共政策包括了国际公共政策和跨国公共政策两种理论。另外,公共政策也不同于强制性规则,公共政策应该被视为强制性规则的构成部分。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快速发展,公共政策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笔者分别讨论了公共政策在可仲裁性、仲裁的法律适用与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三个领域中的适用及相关的问题,希望以此能为我国公共政策原则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首先,在可仲裁性方面,公共政策事项下争议的不可仲裁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对于涉及反垄断、知识产权和证券等以往归为公共政策事项的争议,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也开始相继承认其的可仲裁性。其次,在仲裁法律适用方面,公共政策对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用的监督与限制作用也不应被忽视。最后,在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时,违反法律、显然漠视法律、仲裁员不公正等概念与公共政策间关系的判断有助于准确运用公共政策原则。中国司法实践上也确立了公共政策原则。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第258条与《仲裁法》第58条中都有有关公共政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公共政策提出抗辩的案例也并不鲜见;法院也有依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判例。然而,我国公共政策原则仍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首先,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我国有关立法,如立法中对公共政策表述欠缺规范、未明确公共政策适用的标准等;其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政策原则的适用,如实践中的公平正义与公共政策的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