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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人们的生活交际逐渐由“线下”转变为“线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法庭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给民事证据体系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为解决这一困境,还应当从其自身的特性入手,确立完善的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体系,以使这种与时代对接的证据形式能发挥其特有的作用。本文分四章研究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在对电子数据特性充分分析和理解后,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的思路进行归纳和梳理,并指出目前司法适用现状存在的困境。最后在借鉴英美法系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上,为我国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完善适用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第一章主要明确电子数据的相关基本理论及真实性审查的内涵和必要性展开论述。电子数据相较于传统的证据形式而言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第一,其存在于由0和1组成的无法直接感知的虚拟空间,电子数据这种高度的技术依赖性也使得电子数据证据载体与证据信息存在形式出现了分离;第二,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电子数据虽然极易被篡改,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识别,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反而更容易被发现;第三,电子数据一般具有精确的可复制性和高速的可传输性的特点。另外,电子数据种类庞杂,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以电子数据生成的环境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机数据和通信数据。根据电子数据的生成过程可以将一个完整的电子数据分为内容数据、衍生数据和环境数据。以生成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影响的程度为标准,电子数据可划分为电子设备生成数据、电子设备存储数据以及电子设备混成数据。不同种类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价值和作用也存在差异。电子数据的这些特性对传统的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适用带来了天然的冲击,电子数据的科技属性使得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法理基础被动摇,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以及自由心证的采信原则也带了极大的影响。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现状展开了具体研究,主要梳理了现行民诉法中涉及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以及如何调整对电子数据“原件”要求,总结出目前法庭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思路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较晚才开始逐步构建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2019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从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来确保法庭出示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并创新设立了推定规则来辅助法官审查,进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但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情况来看仍存在不足之处。第一,电子数据的呈证形式及标准不统一,具体表现在呈证形式的书面化、公证化倾向以及电子数据“原件”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不利于严格审查的规范,同时昂贵的公证和繁琐的程序无形中人为地提高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加重当事人负担。第二,现行的审查方法仍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在未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明确层次区分、缺少客观化的实质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单一的审查规则难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容易存在适用时的困难。第三,第三方存证、鉴定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法庭审查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第三章对域外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比较了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其中着重讨论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所列举的10种鉴真方法,尤其关注到2017年12月初修改后的《联邦证据规则》专门增设的两条关于电子数据的自我鉴真的规定,包括“由电子过程或系统产生的认证记录”和“从电子设备、存储介质或文件复制的认证数据”。另外,总结归纳了国外关于电子数据原件理论的调整方法,对主流的“拟制原件说”、“功能等同法”以及“混合标准说”的内涵进行了评述。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提出完善建议,从电子数据呈证形式及出示程序、真实性审查规则和方法以及真实性辅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第一,在电子数据的呈证形式及出示程序上,应当具体明确“原件”规则及认定标准,以“完整性”标准突破对电子数据“原始性”和“最初形成”的限制,另外,在质证程序方面应当允许多样化的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推进法院同当事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电子数据对接。应当充分运用审前程序的空间,构建电子数据庭前开示制度。第二,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及方法上,首先需要明确区分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且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审查时应当包括物理载体的鉴真和逻辑载体的鉴真。法官还应当根据电子数据的系统性特点,注重虚拟空间的证据相互印证审查实质真实性。另外本文也对司法实践中具体不同形式的电子数据审查方法展开类型化的讨论。第三,在真实性审查辅助机制上,首先要规范存证、鉴定等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制度和标准。另外结合区块链等新型的电子技术的发展,在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庭审理案件中也可以探索依靠科技的科学性、自证性以及科技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实现电子数据的“技术自证”。